close
兩年前,苗栗縣西湖國中徐姓學生被導師體罰交互蹲跳一百多下,造成「橫紋肌溶解症」,進入加護病房洗腎治療。徐姓學生身心受創,由家長代理提出告訴,請求國家賠償。經過一年九個月訴訟,學校放棄上訴,日前臺中高等法院判決學生勝訴,學校須負賠償責任。
 
  這起案件是體罰國賠的首宗判例,具有指標意義。首先,經由司法確定:「公立學校教師,在從事輔導管教時,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公務人員。」其次,基於教師法等法規已明文規定不得體罰學生,或為不當管教;教師對學生身體、生命安全,有保護、注意的義務;因此,體罰學生是違規且違法的。
 
  這個判例和相關法條解釋,對於「校園零體罰」的推動,將有積極正面的影響。校園體罰事件未必因此就能杜絕,但是對所有學校和教師而言,絕對是一個警訊和教材,提醒教師在管教時也須尊重學生的人權,保護學生身心。
 
  受過專業養成的教師,應能掌握管教的分際;如有需要加強管教知能,目前也有專業團體為教師舉辦相關課程。少數教師為自保而不敢管教學生,則是矯枉過正的作法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智慧城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